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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作者:Jubu 文章来源:来源:大河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7 10:25:50

核心提示

  昨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备受市民关注的养狗管理服务费、每家居民的养犬数量等问题初步定下大盘。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所以一些问题还存在变数的可能。特别是低保人员能否养狗,或者说低保人员养狗能否继续享受低保的问题,在《条例》中没有涉及。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表示,在《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将就此问题发表意见。

   关键词:权限下放
  ●养犬管理重心下移 ●街道办事处可登记

  郑州市原来“黑犬”多,一是收取的办证费高,居民违法成本低,所以大都不为狗办证,另外也存在办养狗证不方便的问题,居民办理养狗证都得到市有关部门办理,造成无证狗泛滥和失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专家提出,为了对养犬实施有效管理,应当将养犬管理重心下移,由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养犬注册登记并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办理工作,以方便养犬人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条例》第七条规定: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志。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养犬注册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证和犬只标志。

   关键词:签保证书
  ●业委会养犬公约有效 ●养犬要签义务保证书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现在居民小区很多,有的也很大,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小区的养犬具体管理事项,能够更好地管理犬只。同时,为了增加养犬人的自律意识,养犬人应当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法制委员会采取了这一建议。《条例》规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关键词:饲养数量
  ●一户只许养一只犬 ●禁养犬标准还未定

  有的居民认为,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容易孤独,有宠物相伴,犬识人性,可以减轻寂寞。于是,有的一家就养两只甚至三只、四只犬,而不喜欢犬的家庭却为此深受干扰。为了兼顾各方利益,《条例》规定,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但是什么是烈性犬、什么是大型犬,具体标准是多少?《条例》对此没有做具体规定,而是将这个权力授予了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条例》规定,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并且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防疫证明。

   关键词:费用标准
  ●办理养犬证不收费 ●管理费:第一年600,以后200

  《条例》规定,养犬人必须为犬办理养犬证,那么需要什么手续才能办理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说,根据《条例》规定,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及犬只的两张照片,填写养犬登记表。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当场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需要说明的是,郑州市原来办理犬只的注册登记证需要交纳3000元的办证费,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今后不能再收取3000元办证费了。

  取消了3000元的办证费,养犬人当然高兴。但是,养犬还要缴纳管理服务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高额收取管理费,否则容易造成犬只泛滥。针对这一意见,市政局于6月11日召开听证会,并将听证结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标准。《条例》规定,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600元,以后每年200元。盲人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那么,这些管理服务费都是给养犬人和犬只提供哪些服务呢?《条例》这样规定,用于办理养犬证和犬只标志、犬只免疫等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支出。

关键词:带狗出行
  ●带狗不能乘公交 ●违者可罚500元

  我们经常会看到,在公交车上,妖艳女郎亲昵地抱着一条狗,甚至还让狗占一个座位。在饭店吃饭,突然感觉脚下毛茸茸的,低头一看,不知是哪位食客带的小狗在餐桌下钻来钻去。自己快乐,不能影响他人利益。《条例》为此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志,犬只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当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防止犬只咬伤他人。

      个人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人同意,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电影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违反上述之一规定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注销养犬证。被注销养犬证的,3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关键词:遛狗时间
  ●具体时间还没有定 ●政府职能部门出细则

  法制委员会参照兄弟城市的规定,建议增加对遛犬时间的限制,内容为“每日5时至8时及19时至22时,禁止携犬出楼(院)”。在审议时,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该这样限制,但也有人员认为,这个规定操作性不强,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鉴于市政府提交的议案稿中没有遛犬时间的限制,国内大多数城市也未对此进行限制,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删除了这一规定,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细则予以明确。

   关键词:犬只伤人
  ●如果是狂犬当即捕杀 ●流浪狗7日不领可处理

  我们曾经见到这样的情形:养犬人的狗咬了邻居,邻居要求养犬人承担治疗费时,他竟然说,那是狗咬的你,你找狗要钱去吧。法院一般都是支持被伤害人诉求。这次,《条例》对此进一步明确: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到动物防疫机构检查。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条例》规定,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犬只,但是我们会经常看到街头有一些流浪狗出现,影响市容。今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只及无主犬要交动物园看管。自动物园收留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对超过7日无人认领的犬只,由市动物园处理。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的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并对犬尸无害化处理。

   关键词:处罚数额
  ●违法养犬予以重罚 ●罚款数额有所提高

  在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养犬工作比较混乱,建议对违法养犬予以重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有关罚款数额予以提高。如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1000元的罚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3000元的罚款。

      对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志或者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违反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和“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的”,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而原来的罚款标准是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关键词:低保与养狗
  ●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能不能养争议很大

  虽然这次《条例》对享受社会低保人员能不能养狗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审议时,也有组成人员认为,低保人员养狗,他们不会像有钱人那样让狗吃专门的营养食品,只是让狗吃一些剩饭,养狗也是低保群体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政府为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供的保障基金,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发放的,保障他们正常生活的。有很多纳税人自己都没有养狗。而养狗是需要一大笔费用支出的,因此享受生活低保的人员不应该养狗。

  由于《条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且《条例》还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的个别组成人员,他们认为,享受低保的人员不应该养狗,这在国外发达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低保人员养狗,那就不应该享受低保。究竟此事如何定,还要等待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

文章录入:鹰城宠物    责任编辑:鹰城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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